202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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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保单升级需谨慎 退旧买新有风险

2023-02-17 17:44:05 来源: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

2013年孙先生在某寿险公司购买一份两全保险,并于2019年2月前往该保险公司柜面对个人信息进行完善更新。办理过程中,经业务员林某介绍,孙先生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

2020年10月,孙先生就2013年购买的两全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退保业务办理不久后,孙先生提出,业务员林某曾向其建议可通过保单“退旧买新”方式完成新保单的缴费,并承诺可将该笔退保金作为追加保费纳入到新保单的万能账户中增加收益,现在退保后发现无法完成,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对新保单年金保险进行全额退保。保险公司称,目前业务员林某已离司,根据孙先生提供的微信截图内容及保险公司保存的电话回访录音、《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退保时签署的《客户告知书》等材料表明,两份保险合同的退保与投保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销售新保单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也没有承诺对旧保险合同的退款金额可以纳入万能账户中,孙先生自愿对旧保单退保并收到退保金额,即使存在损失也应由孙先生自行承担。双方僵持不下,后孙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孙某是否系受到欺诈而撤销原先的保险合同而投保新的保险合同。

审理过程中,业务员林某当庭陈述,孙某在购买新保单年金险后联系自己,要求追加保费到万能账户,但林某表示自己已经离职无法帮其完成,并表示追加钱款至万能账户需要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林某并不清楚。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是年金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年金、满期保险金”作为保险费转入万能个人账户,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追加保费需要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二是孙某在办理两全保险合同退保时,签字确认知晓“某某公司从未建议客户采用‘保单退保’或‘保单借款’方式获取资金并转购‘其他产品’以获取收益”。

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本案审理时有效,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废止)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可得撤销的受欺诈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限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真实意思。现原告孙某主张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承诺退保保费存入万能个人账户,但其未提供确凿证据推翻上述明确的合同约定和承诺。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足以证明孙某因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行为而限于错误认知,继而作出投保新的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孙某的主张没有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保险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本案中,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因已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将为其购买保险,而被保险人未表示异议,且被保险人在保单承保后已领取生存金,应认定被保险人同意且知晓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合同自始有效。

【重要提示】

本案中,消费者孙先生提出是因为业务员林某对自己保单“退旧买新”的建议,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损。但孙先生在退旧保单、买新保单的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的相关提醒和风险告知视而不见,对电话回访不重视,对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内容不认真查阅,以至于在诉讼中因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而败诉。

近期,有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回馈老客户、保单升级等为由,怂恿保险消费者解除已有的人身保险合同,并用退保资金购买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理性对待保险“退旧买新”推荐,充分考虑自身保障需求,才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保单“退旧买新”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首先,谨防保单利益受损和保险保障中断风险。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谓保险单现金价值,主要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一般不高于该保单期满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同时将失去已有的保险保障。

其次,谨防再次投保时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一方面,再次投保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期或等待期一般会重新计算;另一方面,某些人身保险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投保年龄等有限制条件,再次投保时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要求增加保险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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