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构建案件调查范围清晰、案件办理程序规范、磋商诉讼有序衔接、受损环境精准修复的案件办理程序,贵州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形成了可操作性较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
《规程》明确,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包括启动案件调查、启动索赔、开展磋商、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步骤。《规程》规定,在案件调查中,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此措施首先可以鼓励赔偿义务人修复的主动性,其次更加有利于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规程》还细化案件调查范围,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将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赔偿义务人对损害责任认定无争议的,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其他采取一般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