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商资本下乡,要鼓励务农、警惕“圈地”,既要激发其投资农业农村的活力,也要为工商资本下乡立规矩,完善资本下乡准入和监管制度,构建企业与农民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近期,工商资本下乡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一些工商资本租地乱象也引起关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日前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一经发现要坚决纠正,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工商资本下乡,要鼓励务农、警惕“圈地”,既要激发其投资农业农村的活力,也要为工商资本下乡立规矩,完善资本下乡准入和监管制度,构建企业与农民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缺少现代生产要素,资本下乡带来了资金投入和管理经验,不少地方借此在农业品牌化上取得成效。不过,有的工商资本下乡后以发展特色小镇、乡村旅游等名义,“跑马圈地”“圈而不种”,开展“非农化”经营管理,一旦经营不善就“跑路”,给农村留下诸多后遗症。有的工商资本下乡,搞大拆大建,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打破了农民原有的生活状态,也激化了双方矛盾。
应该说,工商资本在从事农业生产方面有优势,但也有不足,有适合的领域,也有不适合的领域,应扬长避短。要鼓励、引导、规范工商资本下乡,既保护企业在乡村投资的积极性,又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资本下乡不应偏离“三农”发展轨道,要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村生态环境,避免“富了老板,亏了老乡”。
要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从这个角度看,要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活力,为工商资本下乡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各地要明确工商资本能够享受到的扶持政策及其前置条件,让市场主体形成明确预期。鼓励其进入适合企业化经营的、农民干不了、干不好、干不划算的领域,比如高效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平台型农产品电商等,这些大多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以单体15亩的高标准设施大棚为例,其投资上千万元,并非一般农户或农民合作社所能承受,恰恰是工商资本的优势所在。
要为工商资本下乡立规矩,完善准入和监管制度。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要实行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督,其核心要义是规范社会资本租赁和使用农地的行为。应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当前,全国已有1239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要引导企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流转土地,防止浪费农地资源,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各地可以建立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防范资本“跑路”和农户权益受损。
对工商企业租赁耕地实行准入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事实上,鉴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为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土地产出率,许多国家都有限制工商企业直接经营农地的法律规定,在监管方面也有比较成熟的经验。
农业是永不衰退的朝阳产业,农村是大有可为的广阔天地。如果工商资本投资了农业农村,希望不要打侵占土地的主意。工商资本应真心从事现代农业,专注农业产业链,做一个百年老店。多办产业链条长、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产业,把就业岗位更多留给农民,在带动农村同步发展、农民同步进步中实现企业自身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