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和前妻20多年前共同收养了女儿小张,小张20岁时,张大爷和前妻离婚,小张与养母共同生活。后张大爷与黄女士再婚,称小张对自己不够关心,没有尽到赡养帮助义务,一纸诉状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大爷的诉讼请求,张大爷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顺利审结了该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从有利于老年人晚年生活与权益保障角度出发,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来,张大爷与苏女士原系夫妻,二人于2000年收养了当时不满6岁的小张,后于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无其他子女。离婚时,小张已经成年。离婚后,张大爷、苏女士、小张仍共同居住在张大爷与苏女士婚内共同建造的院落内。2018年12月,张大爷与黄女士再婚。2019年2月,张大爷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张大爷称其将小张抚养长大,但自己出车祸后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时小张没有尽到为人子女的义务,这令自己很寒心。而小张则对张大爷的说法不予认可,她称自己并非不关心父亲,但因黄女士的挑唆,致使张大爷对她百般误解。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张大爷就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张大爷的诉讼请求。
张大爷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小张再次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如其父亲担心自己财产分割问题,可以自行立遗嘱,她本人不要任何财产,愿意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回报养育之恩,并同意每月给付赡养费。但张大爷却不同意该调解意见。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大爷与小张形成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达20年,父女之情来之不易。张大爷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因小张始终愿意承担对张大爷的赡养义务,且明确表示赡养不计回报,可由张大爷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故从有利于张大爷晚年生活和保障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维持该收养关系。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