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17日
国际刊号:ISSN1004-3799 国内刊号:CN14-1155/G2 邮发代号:22-101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未成年人拆迁利益不应被剥夺

2020-10-11 09:34:00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于旭坤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很多家庭纠纷已经不仅仅是家长里短,而是夹杂了很多经济利益纠葛,所以,原有的居委会大妈调解不一定能够发挥作用。尤其是涉及到巨额拆迁利益时,非要双方对簿公堂才可以。

李红今年16岁了,6年前,她跟随母亲刘兰改嫁到马家,李红的继父马洋是中度智力残疾人。结婚第三年,马洋家房屋拆迁,马洋、刘兰与李红作为被拆迁人登记在册。根据拆迁协议,马洋3人可以获得两套90平方米的房屋。拆迁结束后,马洋的弟弟把马洋接走,并轰走刘兰和李红,他的理由是:刘兰没有参与房屋翻建和家庭建设,无权享有拆迁利益;李红是马洋的继女,与他们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没有资格获得房屋份额和拆迁款。为了争取拆迁利益,刘兰多次请当地村委会和家族长辈进行调解,但均无果。无奈之下,刘兰以自己和李红的名义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三分之二的房屋份额以及拆迁款。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协议显示,拆迁的被安置人是马洋、刘兰和李红,该3人应享有拆迁协议中的相关权利,与他人无关。考虑到被拆迁房屋系马洋的祖宅,且马洋是残疾人,因此判决刘兰、李红共同享有60%的权益,马洋占有40%的份额。刘兰和李红收到判决后非常感动,觉得自己终于在这个家有名分了。

结合本案,为大家讲一讲有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等基本法律规定。

首先,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不管继子女是否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都不得存在歧视等行为。而且,如果子女在未满18周岁之前就跟随继父母一起生活,且继父母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等职责,那么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拟制血亲,相关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和子女无异。

本案中,李红10岁时跟随母亲改嫁,继父马洋虽然是智力残疾人,但是供养了李红吃喝、上学,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不但马洋不能虐待或歧视李红,马洋的弟弟及其他家人也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其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依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对于“子女”和“父母”的范围,第10条进一步明确,“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就是说,只要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可以相互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彼此继承遗产。

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扶养关系”与婚姻法中的“抚养教育关系”意义类似,在司法实践中均是指双方共同生活且有养育关系等。因此,将来出现需要继承的情形时,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等情形,本案中的李红和马洋可以依法继承彼此之间的遗产,而马洋的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按法定继承来继承哥哥的遗产。

最后,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马洋的弟弟认为,刘兰是一位改嫁女,还带了李红这么一个“拖油瓶”,她们没有参与房屋建设,没有收入来源,不应该白白得到这些拆迁利益。但是,人民法院还是判定刘兰和李红享有相应份额。这是为什么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

我国民法总则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马洋、刘兰和李红3人作为乙方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那么,双方就应该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在拆迁单位履行了给付义务以后,马洋、刘兰和李红3人就应该腾房搬家,同时享有拆迁利益。虽然李红是未成年人,但是她的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因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兰可以代为管理财产,但是李红本身享有的财产份额不应该被剥夺。


【编辑:】

视频推荐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