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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超龄职工权益亟须保护

2020-08-31 15:34:57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贺成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正迅速发展,超龄人员就业情形越来越普遍。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超龄职工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近年来,超龄职工遭遇讨薪难、维权难等事件屡被曝光。

大部分情况下,一旦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便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不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劳动者也只能通过民事损害赔偿寻求救济。

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政策性文件、解释等,希望解决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问题,如建筑领域农民工推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不再以劳动关系为参加工伤保险和认定工伤保险的前提,解决了建筑领域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工伤问题。

在实践中,超龄劳动者工作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对超龄劳动者的就业歧视。雇主滥用解除权或变相强迫辞职等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制度性原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丧失劳动者资格,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协议被认定为劳务协议,被排除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适用范围外,致使其权益受到损害。

在社会老龄化背景下,合理而公平地对待超龄劳动者,不仅涉及该群体的权益保护,也事关保护超龄劳动者劳动意愿、保障劳动力供给和其他劳动者的反向歧视问题。在破题超龄职工权益保护时,自然也亟待工作关口前移,比如,从整个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认识超龄劳动者的保护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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