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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 新变化 新发展

————写在《资源税法》即将实施之际

2020-08-25 11:22:49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作者:王晓华

期待已久的《资源税法》来了,2020年9月1日实施。

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资源税法》意味着什么?《资源税法》的实施,税收政策有哪些具体变化?将给税收征管带来哪些新变化、纳税人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随着《资源税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日益临近,《资源税法》再次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有关《资源税法》的热点话题也在持续升温。

《资源税法》《决定》携手“护航” 资源开采企业竞争环境更公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根据《资源税法》授权,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的原则,促进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同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资源开采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资源税法》完整列举税目、调整税率确定权限、规范减免税政策,进一步增强了资源税在生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功能。《决定》明确了具体税目的适用税率、计征方式、授权地方立法确定的优惠政策等,有利于山西省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助力山西“四为四高两同步”战略实施。《资源税法》和《决定》施行后,资源税的征管将更为严肃,征税范围、计征方式、税率等税制要素都更加明确。

新税法带来新变化,新变化促进新发展。

“统一”“调整”“规范”贯穿全文 三大变化精准诠释《资源税法》

与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变化之一:统一税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税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变化之二:调整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原油、天然气、页岩气等9个税目实行固定税率,另外155个税目实行幅度税率,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变化之三:规范减免税政策。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资源税法》将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纳入税法中予以明确;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资源税法》中,“统一”“调整”“规范”出现频率最高,三大热词贯穿全文,在这三大热词的背后是企业发展更宽松,办税事项更快捷,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更精准。

三个“有利于”全部告诉你税收征管服务变化有多大

日前,山西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述,连用三个“有利于”,说明税收征管服务新变化。

简并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规范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资源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5大类,164个具体税目,并分别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政策基础。

强化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详解税目适用税率 税负变化不大企业影响有限

“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到“资源税计征方式的确定”,再到“资源税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山西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围绕国家授权地方立法确定的事项进行了阐述。

他告诉记者,《资源税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三项内容:一是对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在《资源税法》规定税率幅度内确定我省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对可以选择计征方式的税目,确定我省具体计征方式;三是对符合条件情形,确定是否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以及具体办法。

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决定》对155个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进行了明确。其中:山西省目前规模化开采有37个,具体适用税率完全平移的29个,适当作了调整的有银、沸石、大理岩、石灰岩、地热、矿泉水、煤成(层)气、煤等8个;其余118个税目我省目前没有规模化开采,但为保证税率体系的完整性及今后开采征税有法可依,按照税率幅度的中等水平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

关于资源税计征方式,《决定》将天然卤水确定为从价计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确定为从量计征。

关于资源税减免税优惠,《决定》明确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山西省社科院周洁教授认为,此次我省绝大部分税目税率是平移,有的税目税率还适当进行了调低,如银、沸石等,同时还出台了优惠政策,税负变化均在企业的可承受范围之内,不会对企业产生大的影响。

有条不紊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大举措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资源税法》和《决定》将于9月1日施行,山西省税务局采取三大举措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资源税功能作用有效发挥。

一是探索建立资源税征管新方式。以《资源税法》《决定》实施为契机,统筹好征收管理与纳税服务、组织收入与减税降费的关系,确保应减尽减、应收尽收,完善我省地方税体系建设。

二是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联系,引导发挥部门优势,形成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强大合力,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确保《资源税法》和《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是密切跟踪《资源税法》和《决定》实施进展。深入了解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明确政策,细化征管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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