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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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网络直播平台乱象为何屡禁不止 专家呼吁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2020-07-30 17:00:49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焦敏龙

国家网信办近期会同相关部门巡查国内31家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生态,依法约谈处置虎牙直播等10家存在传播低俗内容等问题的网络直播平台。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日前测试发现,包括被约谈平台在内的许多手机直播App,仍存在软色情内容等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乱象,并且在注册登录时无法有效识别用户年龄。

未成年网民数量持续增长,2019年已达1.75亿。专家认为,应建立精准有效的未成年人身份年龄认证系统,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加强手机直播App不良内容监管,给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乱象重重的直播

在记者测试的十几款手机直播App中,几乎所有App都无法有效识别未成年人身份。例如,欢乐直播的注册方式包括“自定义用户名+输入验证码”以及通过微信、QQ、微博、Apple账号关联登录,未设置输入年龄或身份证号环节。是否进入青少年模式,选择权在用户,平台并不强制匹配。

正常模式下,许多音频、视频主播服装暴露、言语粗俗,软色情内容泛滥。例如,歪歪手游语音仅少数女主播进行唱歌、聊天等直播,多数女主播身穿低胸服装用跳艳舞等方式吸引网友观看打赏,还推出“连麦”“表白”“撒娇”等付费声优服务。步步高家教机里有一款名为“小肚皮”的App,不仅有软色情图片,还有一些两性内容的漫画。

通过放大打赏图标、弹窗提示用户赠送礼物诱导用户打赏,也是常见现象。进入酷狗直播App正常模式的直播间,系统会弹出“只需1元即可为主播送出点赞萌脸礼物”,如关闭弹窗,系统还会第2次弹出“确定放弃1元赞主播吗”,并放大“继续赞TA”打赏图标。

大量手机直播App的用户协议未明确打赏充值退款的流程、机制和最终解释权。例如,针对“未成年人借用家长账号打赏,能否退款”的问题,IS语音App人工客服说法不一,有的明确答复“退不了”,有的表示“需要添加游戏客服协商解决,但一般是不退的”。

应尽快界定软色情网络信息查处标准

手机直播App这些乱象一直存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薛军分析指出,一些网络主播法律意识不强,为了获得涨粉和打赏,或出于其他商业利益需要,选择易与受众产生互动、能满足受众低级精神需求的内容直播表演。直播平台为了借此获利,提升自身用户黏性,对直播内容审核不严,甚至存在违规审核操作。

不同于网络视频内容的“先审后发”,“网络直播的即时性,导致内容审核存在一定难度”。薛军指出,平台内部目前常用的监管方式包括:事中的技术监控手段、人工巡查手段、网友举报投诉等。其中,使用技术手段监控,难免会有“漏网之鱼”;即使是成百上千人的巡查团队,面对海量直播内容往往力不从心;对于网友的举报投诉,查实确属违法违规直播行为的,平台以罚款为主,主播违法成本较低。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苑宁宁指出,一些主播披着正常直播的“外衣”,却打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擦边球”,“整治手机直播App软色情内容,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如何彻底禁止、杜绝打擦边球的软色情直播行为?薛军认为,网信部门应强化事后监管,推动建立手机直播App黑名单制度,如发现存在软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立即限制其用户登录,甚至责令其下架整改。同时,网信部门和网络直播企业应建立互通的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精准锁定不良内容,依法予以处罚。

苑宁宁特别提到,尽管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早已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暴力等网络信息,但目前尚无明确标准界定软色情网络信息是否属于淫秽色情网络信息。他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网络直播信息分类管理法规,明确网信执法部门对软色情网络信息的查处标准。

网络打赏属有偿网络信息服务消费可以退还

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75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已达93.1%。国家网信部门自2019年以来,推动要求视频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在该模式下关闭弹幕评论、拍摄发布、充值打赏等功能,仅推荐适合青少年观看的内容。

但记者注意到,欢乐直播App的“青少年模式”下仅有6条文化、生态、历史图文内容。IS语音App青少年模式下全都是游戏视频。苑宁宁指出,目前,网络视频、直播平台青少年模式内容池建设不足,适合青少年观看的优质内容不多。他建议,网络直播平台应注重手机直播App的功能限制和专属内容建设,建立未成年人身份年龄认证系统,制定网络直播信息分类制度,向未成年网民推送专属的直播内容。他说,如果手机直播App能精准识别用户是否未成年,时常发生的“未成年人偷用父母账号充值打赏问题”也有望迎刃而解。

“网络打赏不是赠与,而是有偿网络信息服务。”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胡钢介绍说,打赏行为原是针对过去民间艺人“撂地”表演(一种古典戏法——记者注)的,先演出再收费,观众少、费用也少,属于一种交易习惯。而当下的网络打赏借用传统打赏的“外壳”,演变成了打赏、充值、送礼物、买装备等花样不断的误导、诱导甚至压迫式推销,目的是吸引网络用户支付高额费用。

胡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解释,网络打赏可理解为“有偿网络信息服务消费”,不属于网络用户对网络直播平台及网络主播的赠与行为。如出现“熊孩子”偷用家长账号乱打赏、平台拒绝退款时,家长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等规定,要求平台退款,甚至可向直播平台提出“退一赔三,最低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诉求。

胡钢建议,应探索建立消费维权集体诉讼制度,依法保障手机直播App用户的正当权益;建议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网络直播平台企业的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另外,网信部门应推动网络直播平台建立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向网络直播用户明示充值打赏退款流程机制,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责任编辑:关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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