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指出“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草案第九条)”。
辽宁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刘佳奇表示,在民法典中引入“绿色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题中之义、必然要求。顺应了当今时代的发展要求,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绿色原则”入法是中国对世界民法体系的贡献
从环境保护的历史来看,环境保护最初是为了解决工业污染带来的健康问题,后来逐渐扩展到生态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等多个领域。然而,过去较为狭窄的环保观忽视了环境保护的一个初衷,就是保护环境是为了捍卫“个人拥有的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
上海海洋大学张燕雪丹博士表示,这种权利的实现不能仅仅依赖国家由上至下的纵向管理,还有赖于我们个人对环境权益的主张。从这一点来说,“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是对公民在平等民事关系中捍卫环境权利的回应。
民法从古罗马发展起来,经历了几个时期。最初,民法确实具有非常强烈的保护个人物权和保障交易的性质。无论《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对古罗马的民法有一定的继承和发展。
张燕雪丹说:“今天我们说这是一个绿色发展的时代,是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从民法上确认绿色发展的原则,是中国对世界民法体系的一个贡献。这里包括民法下面一些新的制度设计,比如不得滥用用益物权、履行合同中注重保护环境、包装物品注重环境保护等,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等,也是中国声音、中国智慧对世界的贡献。”
正如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欧阳杉提到的,民法典引入“绿色原则”是市民社会关爱环境的里程碑,此后,中国的市民社会开始将环境保护吸收纳入为民事经济生活规范的内部元素,环境保护有了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国家机关之外的第二大支柱,即民法和市民社会的支持。
限制与约束并存守护“绿色底线”
据悉,从立法内容上,《民法典》1260条中共有18条直接体现了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据刘佳奇分析,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具体体现:
首先,为物权设定“绿色限制”。例如,民法典第326条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用益物权合法行使的基本要求;第346条把“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条件。
其次,为合同履行设定“绿色约束”。例如,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把“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第619条对于包装方式的包装方式增加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最后,严格侵权责任以守护“绿色底线”。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其中,第1232条新增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第1234条和1235条明确了对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范围。
“绿色原则”可作为立法依据渗透入生活各方面
民法典作为民事活动的最基本遵循,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发挥着基础性指引作用。因此,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确立,使得绿色理念得以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
刘佳奇表示,如果相关民事活动未能遵守这些要求和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张燕雪丹也表示,把“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可能它的直接作用我们感觉不那么明显,但是它和其他原则,如“公序良俗”一起,会对方方面面的法律适用中产生潜在的影响。对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则的地方,我们可以期待“绿色原则”可能会作为司法裁判的一个依据、准绳。
当然,除了作为裁判原则,绿色原则下一步也有可能通过其他立法进行细化,比如民事合同中清洁生产要求,比如将环境义务作为尽职调查的一个方面,或者在企业投资过程中,成为一个考察合同履行的方面,当然这些都需要下一步的细化。
让“绿色原则”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这就需要通过广泛开展普法工作,阐释好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绿色条款”,使之成为全体社会成员都自觉遵循的规范。
欧阳杉表示,落实绿色原则首先是将“绿色”作为亮色嵌入即将展开并继续持续的《民法典》的科普宣讲学习培训活动中,使绿色原则得到市民社会的普遍知悉理解,继而自觉运用遵循。
刘佳奇也表示,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加强同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准确理解绿色原则、适用绿色条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