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11日
国际刊号:ISSN1004-3799 国内刊号:CN14-1155/G2 邮发代号: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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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执法案例公示

2024-11-25 10:15:46 来源:临汾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净化全市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47月以来,临汾市消防救援支队通过摸底排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全面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根据《山西省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期间的全市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2024715日,侯马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室内消火栓箱箱内消防器材的配置与规定不一致)。2024722日,侯马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候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729日,翼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中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学餐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防火门有松动、脱落及变形现象)。202485日,翼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中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中学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中学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中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731日,洪洞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购物广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未配置喷射软管)。202485日,洪洞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815日,永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产品(干粉灭火器保险装置脱落)。2024822日,永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姜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816日,临汾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采耳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2024821日,临汾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819日,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台球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充装量大于3kgL)灭火器没有配喷射软管、消防应急照明灯主电源切断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2024823日,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某某处伍佰元整的处罚。

案例七

2024821日,侯马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电影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保险装置的铅封脱落)。2024826日,侯马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4827日,曲沃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健身房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吧台3具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2024830日,曲沃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4830日,霍州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202495日,霍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4925日,吉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没有安装保险装置)。2024930日,吉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2024930日,翼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符合XF95规定的报废要求和报废期限)。2024109日,翼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某处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2024102日,永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某KTV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产品(干粉灭火器保险装置脱落)。2024106日,永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20241024日,侯马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库房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20241030日,侯马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毕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编辑:关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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